日前,农业部网站公布关于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调查和处理等工作的通报。通报拒绝,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(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贮藏中心)、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(国家口蹄疫参照实验室)作为我国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登录贮藏机构。各疫苗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作好清查限期清查活毒,并作好交予和封存计划。疫苗生产企业作好除去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组分,及已生产疫苗的处理计划。
自2016年6月1日起,除登录贮藏机构以及我部登录的亚洲I型口蹄疫抗原和应急疫苗储备单位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贮藏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和阳性血清。 原文如下: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调查和处理等工作的通报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(农牧、农业)厅(局、委、筹办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,部属有关事业单位: 按照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亚洲I型口蹄疫解散免疫系统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的通报》(农办医〔2015〕50号)拒绝,经研究,现就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调查和处理等工作拒绝通报如下。
一、我部登录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(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贮藏中心)、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(国家口蹄疫参照实验室)作为我国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登录贮藏机构。请求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会同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,研究明确提出亚洲I型口蹄疫抗原储备规模、储备方式、抗原质量监控和管理方案,以及储备单位引荐名单,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兽医局。 二、各有关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各省级动物疫病防治掌控机构、兽医科研单位、大专院校不应全面清查贮藏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的情况,详尽记录留存地点、数量等情况并总结疫苗生产过程中的生物安全性管理情况,明确提出交予登录贮藏机构贮藏的计划或封存计划。
疫苗生产企业于2016年1月15日前,其他单位于2016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报告。各省级兽医部门不应敦促辖区内各有关疫苗企业、单位及时递交报告,汇总后分别于2016年1月31日、2016年3月31日前报我部兽医局,同时抄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、中国动物疫病防治控制中心。
三、请求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检索查询国内有关单位、专家曾多次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的牵涉到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实验活动的论文、基因银行(GenBank)的毒株信息等,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论文作者、毒株信息递交人、所在单位、所牵涉到实验时间、实验主要内容、论文链接等信息统计资料汇总报我部兽医局。 四、2016年5月底前,除登录贮藏机构、口蹄疫疫苗定点生产企业以及我部登录的亚洲I型口蹄疫抗原储备单位外,其他贮藏有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和抗原的兽医科研单位、大专院校、动物疫病防治掌控机构、疫苗企业,不应在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监督下,按照所托计划,将所贮藏的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和阳性血清递登录贮藏机构,或全部封存,并通过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将交予或封存情况报我部兽医局。 五、请求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的组织有关疫苗生产企业,对现有口蹄疫O型-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、O型-亚洲I型-A型三价灭活疫苗研究明确提出除去亚洲I型组分的工作计划、已生产所含亚洲I型口蹄疫组分成品疫苗的处理方案,于1月31日前报我部兽医局。
请求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完备涉及疫苗生产规程、质量标准,作好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工作。 六、自2016年6月1日起,除登录贮藏机构以及我部登录的亚洲I型口蹄疫抗原和应急疫苗储备单位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贮藏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和阳性血清。各省级兽医部门不应依法加强监督检查,对擅自贮藏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和阳性血清,以及违法积极开展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实验活动等不道德,按照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性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重处理。
我部将根据有关工作进展情况,的组织对重点单位展开监督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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